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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債務重組」 與 「破產」 的比較和分別
IVA《個人自願安排》 | 《個人破產》 | |
申請前 |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| 欠缺還款能力 |
申請期間 |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| 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|
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|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| |
執行期間 | 沒有破產身份 | 有破產身份 |
不會知會僱主,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| 如屬敏感性行業 (如: 紀律部隊或金融業),需要知會僱主,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| |
每月供還定額款項,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|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,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| |
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|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| |
可出任管理階層 |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| |
可繼續經營生意 | 不可經營生意 | |
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| 多項專業牌照(如:會計師或律師牌)不能保留 | |
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|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| |
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| 只能開立一個新銀行賬戶以作出糧之用 | |
可繼續保險供款 | 需停止保險供款 | |
避免再作借貸, 而一般銀行或財務機構均不會接納其貸款申請 | 根據法例,如借貸一百元以上,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| |
享有出入境自由 | 離境受到限制,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| |
可自費旅遊 | 不可自費旅遊 | |
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,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| 一般為期四年,可延長為八年,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| |
代名人會每年檢視債務人之收入與財務狀況, 然後向債權人報告 |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| |
執行期後 | 沒有破產記錄,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|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,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