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簡介 破產人職責 破產注意事項 破產初步諮詢 Menu 破產簡介 破產人職責 破產注意事項 破產初步諮詢 破產的職責與限制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(俗稱破產監),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,餘額作為還債之用。在破產令頒布後,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/受託人聯絡,交待資產事宜; 在破產期內,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(不可多於一個)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;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; 如有任何姓名、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;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(週年報表)(四年共四份)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。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。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如果離開香港,必須通知破產管理署